招生就业处部门职能 招生就业处是学院主管招生工作和就业工作的职能部门,其主要职能是: 一.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当年国家招生政策,编报当年学院普通招生总规模,论证申报当年招生计划和分专业招生计划。 二.修订并发布《招生章程》和《招生简章》,开展招生宣传工作,进行生源市场调研,协调疏通与省市招生部门的工作联系。 三.组织实施普通学生招生工作和新生资格审查。 四.提交年度招生工作报告,向教务处、院(系)反馈生源市场动态信息,为专业改造及教学改革提供市场依据。 五.组织实施陇东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和我院专升本、中师转段生等类型生源考生的考试、评卷、录取工作。 六.编报就业年度计划,办理就业手续。 七.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宏观指导、综合协调和咨询服务工作,引导院(系)发挥就业指导的主体作用。 八.开展就业调研工作,建设就业信息网络,反馈就业动态,进行就业市场考察工作。 九.组织就业双选会,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优秀大学毕业生、西部计划、特岗计划和各类招考的组织协调工作。 十.负责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。 招生科工作职责 招生科是招生就业处实施招生工作的职能科室,其主要职责是: 一.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当年国家招生政策,编报当年学院普通招生总规模,论证申报当年招生计划和分专业招生计划。 二.修订并发布《招生章程》和《招生简章》,开展招生宣传工作,进行生源市场调研,协调疏通与省市招生部门的工作联系。 三.组织实施艺术类考生的单招报名、考试、评卷及成绩汇总工作。 四.组织实施普通学生、中师3+2转段生、预科生招生工作。 五.组织实施我院专升本招生报名、考试、评卷、录取工作。 六.组织实施新生入学的资格审查工作。 七.组织实施陇东地区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、考务工作。 八.提交年度招生工作报告,向教务处、院(系)反馈生源市场动态信息,为专业改造及教学改革提供市场依据。 九.及时向学院上报招生就业处工作信息,办理招生就业处综合业务。 十.完成学院和处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。 就业指导科工作职责
一、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、政策和规定以及学院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,制定工作细则。 二、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工作,及时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资源情况。 三、负责收集毕业生需求信息、毕业生推荐和省委组织部选调生的选调工作。 四、负责就业对外宣传工作,收集用人单位各种信息。 五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报毕业生就业计划、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。 六、负责大学生就业指导课的组织工作。 七、开展毕业教育、就业教育、咨询、服务等工作。 八、负责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。 九、负责毕业生档案的日常管理和转递工作。 十、组织对毕业生的跟踪调查,研究贯彻实施就业工作的改革措施。 十一、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。 十二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陇东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学生档案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情况的综合反映,是用人单位考察使用毕业生的权威资料。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,是高校学生就业指导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。为了安全、完整、及时的管理和转递好学生档案,为毕业生创造必要条件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有关条款,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状况,特制订本规定。 一、院内转递 1、每年录取的新生报到时,须按《报到须知》的要求,从生源所在地自带本人纸质档案,缴院(系)新生接待站专门人员。接受档案应查密封签是否完好并登记在册,凡未带档案和私自启封者不予报到注册。 2、新生档案在新生编班后,经过书面登记并转交新生班班主任妥善代管。 3、新生资格复审时,由院(系)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(或处科辅导员)与新生班主任共同启封,并在启封处签注启封人和启封日期,以示责任,启封后要对照档案清单查清档案内容是否完整,填到《陇东学院新生资格审查登记表》,注明档案是否完整的明确意见。 4、新生档案启封后,启封人负有保证学生档案完整真实的工作责任,不得抽换、夹遗失任何档案资料,不得涂改档案内容。发生问题,按工作事故严肃处理。 5、新生资格审查结束后,以院(系)为单位,将学生档案统一造册移交招生就业处。招生就业处有关科检查档案完整性,填到《陇东学院学生档案移交清册》。对缺失档案,要按工作流程及时追查。移交完成后,学生的,档案的管理责任从院(系)转移到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科。 二、档案借阅: 1、院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和查学生档案,应完善手续,详细填写《学生档案借阅登记册》,一般情况下,外借档案经三日内归还并查清消号后归档。借阅档案遗失按经办责任严肃处理。 2、查核档案须在档案室进行,不得外借。 3、档案借阅、查核。复印及其他方式的合理使用,必须经按《档案法》规定,履行审核程序,不得私自外借、查核和复印。 4、学生因专升考研、退学、转学、开除、亡故等原因造成档案流动者,都应登记注明,掌握流后,严防遗失。 5、严禁不正当使用学生档案,发生后果,按有关法规处理。 三、档案管理应专室专柜分专业存放,标明检引目录,以便使用。存放条件应符合《档案法》有关规定。 2、就业指导科学生档案保管的责任单位,应健全岗位职责,随时查核档案保管状态,按我院学籍管理规定登记装入日常学生管理中形成的应归档资料。 3、往届毕业生离校后遗留的代管档案,应单独分类分届存放,毕业生提取时,按规定每份收取10元代管费用。 4、档案存放存放场所除了具有法规规定的条件之外,应强化日常防火、防盗和防霉等安全工作。 5、要积极创造条件,探索用电子技术手段管理学生档案的工作,推进档案日常管理的科学化,规范化和高效化。 四、毕业转出 1、就业指导科根据学院每年安排的毕业生高校日程,应提前通知教务处、学生处和院(系)提供归档资料,抽调专人,集中清理归档,确保毕业生离校时能做到档案自带。凡档案自带者,应在《择业通知书》有关栏目注明“档案自带”字样。 2、毕业生档案应完整装入以下资料:毕业生登记表、大学生年度鉴定表、成绩单、教育实习成绩表、毕业论文评定表、大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标准。 3、毕业生离校时因特殊情况不能自带档案者,可委托在校生转递档案或自留资费由就业科为邮发档案。委托人代转档案,应详细填写《毕业生档案委托代转登记册》,确保档案安全。 4、毕业生档案应按规定密封转递,自行启封造成地方人事部门不予接受者,责任自负。 5、毕业生档案转递和有关登记资料应妥善保管,以备查核工作责任。 6、就业指导科要加强与地方人事部门的工作联系,随时衔接解决档案转递中出现的问题,确保不因档案问题影响毕业生就业,发生问题,严肃处追究。 7、就业指导科要热情周到的为学生提供与档案相关的服务工作。 试卷保密室、答卷保管室管理办法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法》、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全国同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,为确保普通(成人)高校、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试卷(含参考答案、评分标准,下同)及答卷(含答题卡,下同)的保密、安全,确保考试、评卷工作顺利实施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 第一条 试卷保密室、答卷保管室(以下简称“两室”)应建立领导负责制、岗位责任制及交接班制度。 第二条 两室使用期间,应选配保密保管负责人一名,试卷保管若干名,值班保卫人员若干名。保密保管及值班保卫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: (一)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; (二) 当年无亲属参加本次全国统一考试; (三) 保密观念强,坚持原则,忠于职守,遵纪守法,工作认真; (四) 身体健康。 第三条 试卷保密室工作人员的职责: (一) 试卷的保密保卫工作; (二) 试卷的保管工作; (三) 试卷的接收、发放工作。 第四条 答卷保管室保管人员的职责: (一) 答卷的保密保卫工作; (二) 答卷的保密、密封装订检查工作; (三) 答卷的调配、收发工作。 第五条 对漏封、破损和其他影响正常考试或评卷的试(答)卷,两室负责人须报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,由制定的专人(两人以上)进行技术处理;特别是考试开始前,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。 第六条 两室保密、保管人员和值班保卫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保密教育与培训,学习有关的文件及规章制度,熟悉试卷,答卷的收发及交接班等手续。 第七条 两室使用期间,值班保卫人员必须24小时昼夜值班,每次2人以上,任何情况下值班室现场不得少于2人。值班保卫人员严格执行下列规定: (一) 值班期间不会客,坚守工作岗位,按时交接班,严禁娱乐活动、私自使用值班电话; (二)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、答卷保管室; (三) 不得擅自开启试卷、答卷袋密封包装等; (四) 试卷保密室(套间)的试卷库门上的钥匙、铁柜的钥匙、密码锁的密码和钥匙由分管领导、招生主任、秘书分别掌管,三人共同在场才能开启,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; (五) 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,拒绝他人索用两室门柜钥匙,拒绝代领试卷。 第八条 两室在接收、发放全国统一考试试(答)卷(含省自命题试卷)时,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,办理有关接收(发、收)和试卷保管人员签字的交接清单。 第九条 两室使用期间发生全国统一考试试(答)卷泄密、失盗、严重毁损、涂改等重大事件时,应在第一时间立即报告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,并立即采取措施,保护现场,防止扩散。 第十条 保密保管人员不执行本管理办法,发生试卷、答卷泄密、失盗、毁损、涂改等重大事故,按有关规定追究保管人员的直接责任 文本[/align] [align=center]文本 文字 |